政府辞职人员通话记录(辞职领导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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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不肯上交电话卡?

离职的员工不肯上交电话卡,如果这个电话卡是公司办理的话,那么他应该要上交的,如果是他个人办理的话,那么他就不用上交

事业单位辞职问题?

1、我国对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处理有单独的聘任、聘用文件;

新进入事业单位有编制人员,一般见习期为一年,其试用期的规定适用

国办发[2002]35号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2、关于辞职。依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第六条‘规范解聘辞聘制度’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3、辞职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适用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和人调发[1991]14号《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

(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4、只有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单位有考上后不履职的,5年内不得再参加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的招聘考试这个规定,事业单位没有此项规定。

5、事业单位确实比较磨练人的耐性。如果你真的考虑成熟,决定离开,建议与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领导明确表态,记得语气要委婉温和,表达出这个单位很好,但是自己有其他打算这种想法,不要说三道四揭单位的短处,走的时候也要给大家留个好印象,同时这也是避免单位为难你的好办法。

PS:关于事业单位的辞职确实比较麻烦,而且从1990和1991年人事部这2个发文后,国家并未出台任何关于事业单位辞职的规定,而根据《劳动合同法法》第八章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条款又不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所以造成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非常麻烦。

以上所列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我这里都有全文,需要的话请留言或者邮箱,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帮你解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干部离职6个月应怎么样考核?

一、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单位在收到辞职申请后,三个月内应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按规定不存在不能辞职的情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30日以内才能辞职。

二、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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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3 下午 07:00:59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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