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清单破解监督难题(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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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难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但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立案监督渠道不畅,线索来源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工作中自行发现的,

二是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这两种渠道不足以对公安机关的整个立案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开展不够。现行法律中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界定过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检察机关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应否进行法律监督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55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内涵,即也包括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将立案情况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无从得知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无法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相关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手段只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等几种,且这些手段都存在程序性强、强制性弱的问题。

如,进行刑事立案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适时介入有关司法、执法活动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没有调卷权,调阅有关案卷材料时,常常遭到拒绝,导致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刑事立案监督难题。

首先,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

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增强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意识,积极发现所办案件中涉及的其他可以立案的线索;多注意媒体报道的事件,从中发现有立案监督价值的线索。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特别是加强与本院控申、公诉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重点关注未经批捕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二是加大刑事立案监督法治宣传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

三是加强与窗口部门的联系合作,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络,将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要求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加强与信访局等部门的联系,参与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掌握行政执法情况,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其次,加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法律监督。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等情形。

再次,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监督手段。如,赋予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

赋予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即检察机关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办案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对方拒不改正的,检察机关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办案人员的职务活动,由其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机关,等等。

如何破解“一把手”监督难

监督什么?

调研报告认为,对“一把手”监督的范围包括“德、能、勤、绩、廉”的现实表现,但监督的重点是权力监督。调查显示,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进行监督的重点,排在第一位的是选人用人权,其他依次是重大决策权、资金使用权和项目安排权。必须围绕“一把手”正确行使“用人、用钱、决策、审批”等权力,加强预防监督,推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厘权、制权、晒权、行权、控权、评权,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行使。

要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一把手”用人的权力。规范动议提名,对动议提名主体、程序进行规范,强化提名责任,坚决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署名制,防止动议提名的随意性;对“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行使的权力进行全过程记录,增强用权责任。

要提前介入重大决策,防止决策失误和以权谋私。建立上级派员参与下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决策全过程;借鉴并推广一些地方探索的“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做法,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加强“一把手”在权力运行中的行为监督,避免直接插手、打招呼等现象发生。

要约束“一把手”财物开支权,配套建立“一把手”职务消费制度,明确“一把手”正当行使职责的自由裁量权,促使“一把手”正常履职、合理用钱。

课题组负责人认为应该开列“一把手”权力清单,明确“一把手”权力边界。他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要把中高级领导干部和县处级以上“一把手”作为重点对象,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要抓好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和行业的“一把手”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国企、高校、人权事权和财权高度集中部门的“一把手”更要加强监督。对与广大群众联系紧密的县市及县级以下部门站所的“一把手”更要高度重视,他们的情况群众最清楚、也最关注。对这些“一把手”的监督管理直接关系到群众对我们党的评价和信心。

谁来监督?

报告认为,对“一把手”的监督,需要整合各方力量,破解“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难题。要建立上级监督机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凡对下级“一把手”监督不力的,要追究上级监督机关的责任。要重视发挥巡视组的作用,从巡视经费自理、巡视时间灵活掌握、巡视方式手段多样等方面入手,保证巡视工作不受干扰,并积极运用好巡视成果。

要进一步明确同级监督机构责任,赋予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更多的对“一把手”的监督权限。继续探索人大、政协实施监督可行管用的具体办法,如健全并落实政府部门“一把手”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建立人大直接罢免“一把手”制度等。

舆论监督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从“日记门”、“香烟门”到“表哥”、“房叔”,无不显示着舆论监督的强大潜力。报告认为,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中,要赋予新闻媒体更多更大的监督权,对媒体和互联网披露的“一把手”有关问题,应有完备并且及时的应对、答复、查处机制,大力推行电视网络问政等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媒体和互联网的监督作用。

还要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丰富完善群众参与监督的实现形式,把“一把手”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注重听取群众意见,重视社会监督,探索、引导和培育民间反腐组织,重视民间反腐力量,推动以重要岗位“一把手”为重点对象的监督和反腐治贪的社会化。

课题组负责人表示,还可考虑建立专门的监督队伍。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督经验,成立直属中央和国家的监督机构,重点对“一把手”进行监督。

如何监督?

报告认为,监督和民主相辅相生,民主的程度决定监督的力度,扩大民主是解决监督难的根本举措。而当前扩大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道必须迈过的坎。因此,必须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对那些事关全局和根本的体制、制度和机制要抓紧改革,使“一把手”监督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要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交给组织、还给人民,而不是掌握在“一把手”手中。继续改革行政审批体制,解决中央和省级部门中管钱、管项目、管审批的部门及其“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有步骤地下放部分审批权力,打破权力垄断,防止和克服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一把手”化的现象。充分保障监察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着力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权大于法、少数“一把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

应改进监督方式手段,推进“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建立健全“一把手”问题预警机制,尽量把监督关口前移,力求能尽早发现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督,做到“一把手”到哪里,监督措施和网络就延伸到哪里,特别要加强对重要节假日、“一把手”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执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强“一把手”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按照风险发生概率、危害程度、风险后果等因素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并制定具体的防控措施。

另外,课题组负责人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监控,因为很多问题产生在下班时间。对各种渠道获取的各类关于“一把手”的监督信息,必须认真对待、综合分析、科学运用。发现问题的,不论涉及到谁,不论官大官小,决不能姑息养奸、包容纵容,必须毫不留情、从严从速、一查到底。

政治监督清单10项内容

“是否把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到位?”

“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使用公务车及油卡等不收手、不收敛问题?”

“是否存在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工作拖沓、推诿扯皮问题?”

日前,东方市各机关单位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该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向驻在监督单位发出的《2020年东方市纪委监委政治监督清单》,晒出51个市直机关单位重点监督内容,明规矩、划底线,做实做细政治监督。

据了解,针对派驻监督成效不突出、监督泛化问题,东方市纪委监委积极探索精准监督方式方法,为各驻在单位量身定制《政治监督清单》,明确派驻机构的监督重点,为进一步开展精准监督指明方向,破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难题。

《政治监督清单》按照“一单位一清单”的模式,紧扣政治监督主旨,结合各监督单位工作实际,围绕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管好关键少数、加强纪律建设等给每个单位分别开出“处方清单”,梳理成16大项和50个小项,尤其突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作为监督重点。

“‘政治监督清单’的出台,较好地解决了以往政治监督大而空、找不到监督载体和抓手的问题。”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表示,将政治监督清单化,为派驻监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有效实现靶向监督。

各派驻组对照政治监督清单,结合驻在单位的年度工作,进一步细化深化监督清单。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针对财政部门公共财物管理及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将内控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党内政治生活的执行情况列为监督重点;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根据监督清单,针对系统性腐败问题,重点关注政治生态、政法单位“三个规定”执行情况等问题,不断增强日常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政治监督清单》的出台,有效破解了派驻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存在的方向不明,手段单一和日常监督临时抓、碎片抓的问题。今后,每年将结合实际,聚焦阶段性和长期性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清单,进一步增强派驻机构的监督精准度,确保监督工作抓出新成效。”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任进: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

任进: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

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时间表。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和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以清理调整、依法审核确认,优化运行流程,将有关职权和责任以清单方式列明,并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其实质是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相对人和大众创业、企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

推行地方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有效政府治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促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途径。

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也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破解。

弄清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对什么是“行政权力”,学者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将行政权力理解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权,认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权力。二是从国家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来理解,认为行政权力是国家的管理权。实际上,行政权具有上述双重属性。

行政权力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执行法律的事项;二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需要管理的事项。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能动作用,这为建立责任清单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权力是对相对人的支配力量,如果不对其作必要的规范,则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这为建立权力清单奠定了基础。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法律表现,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与行政机关授权)行使和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根据委托和授权理论,地方政府对确需下放的职权事项,可依法委托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也可依法授权下级政府或其部门行使。

明确权力清单中行政职权的范围和类别

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但权力清单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而是行政职权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力。目前各地建立的权力清单,主要是直接面向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并采取常用列举、不常用概括的方式(列举﹢其他)表述。实际上,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是法律概括授予或具体授予的,并不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对政府部门行使的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级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对一些不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如政策、规划等制定可暂不列入清单。

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建立责任清单

除了直接面向相对人的行政职权外,地方政府部门还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而必需的职责。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很多情况下也表现为行政职责,这要求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责任范围如部门主要职责、不依法行使权力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等,厘清职责边界,健全问责和责任承担机制;已经建立权力清单的,要加快建立责任清单;尚未建立权力清单的,要与建立责任清单一并推进。

厘清政府及其部门间的职权关系

政府职权,主要是执行、管理、服务,办理授权或交办事项等;政府部门,行使部门管理职权,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由本级政府决定;涉及政府全面或跨部门职权应由本级政府行使。同时,有些法律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环保工作中的职权或责任,以及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权。

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国防、外交、国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保、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地方政府要做好国务院和上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的承接工作;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各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省级各部门明确本系统权力事项的名称、归类、实施依据等标准;省市县政府要明确本级保留(直接行使、委托或下放下级行使)、权力职责边界、共同职权以及由上级决定等事项;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把握好几个问题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无先例可循,要在以往改革基础上有所创新,坚持攻坚克难。

一是动静平衡。要根据法律立改废的情况、机构改革和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权力清单,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可设定为许可和通过废止、依法确认为其他行政行为或政府职责、改为告知性备案、转移给中介机构等方式取消。

二是协调配合。特别是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要按清单严格行使行政职权,切实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不按照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是条块结合。要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结合起来。目前国务院部门主要是推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地方政府主要是推行部门权力清单;有的中央部门尝试推行部门权力清单,少数地方已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从长远来看,要探索推行中央部门的权力清单和地方政府的权力清单。

四是坚持按清单行权、履职与依法行政统一。权力清单,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业务手册或相对人的办事指南,实际上就是一张写满“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的纸”。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不能简单将按清单行权、履职与依法行政等同起来,还要推动法治政府的其他制度建设。

权力清单制度要破解哪些难题

二,就应该强调可执行。第二个关键词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才能有质量,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接受民众监督、透明与执行,不能包一切事务,过多过滥的审批权伤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公开应是例外。第三个关键词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清理。比如、不能做什么也就清楚了,实为改革之需。过往的经验与教训、什么是权力清单制度、渐进的变革,但削减审批权注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政府不是万能的:执行当权力清单制度逐步建立,实在是因为各级政府所掌握的权力种类繁多。改良往往就是温和、数量庞大?就是界定每个职能部门,不能做什么、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清理之所以强调要清理地方政府的权力,能做什么。第一个关键词是,让公权力更清晰,必然是一个博弈过程。一旦有人越界。权力的清理过程,当权力运行的程序,这个时候,不是制造时髦的概念,那么这样的权力清单也不过是一个漂亮的“花瓶”——看起来好看,让民众都知晓权力的“家底”,倘若缺了透明度,权力依旧是在混沌状态,对权力的监督无从谈起,一再说明这一点,关乎权力清单制度最终的成效。即权力只能在某个部门、责任逐渐规范。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公共权力,理应都在强制公开之列,有必要重视三个关键词:透明道理很简单。唯有深入的清理。执行到位与否、过程,权力边界的厘清也因此更具意义,便一目了然了一。某个权力岗位能做什么、可问责,却派不了实际用场,就是要将地方政府手中不必要的权力削减掉,权力边界清楚了、环节,便可依法问责、岗位被明确赋予的职责和边界之内活动。权力的公开当为普遍原则。过多的权力集中于政府,也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更透明。但愿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削减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中央一再推动简政放权

破解监督难题,要解决好"监督什么"的问题

政府是人民的,是让人民满意,因此民众舆论监督更重要。这方面的数据有,大部分腐败案件来自群众舆论监督。当然,你方不能说政府监管不重要,但政府的行为正是随着群众的需要在改变,比如网络举报。舆论监督的正常行使的多少表明社会的文明程度。

1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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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8 下午 12:50:56

    查监督;没有调卷权,调阅有关案卷材料时,常常遭到拒绝,导致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不理想。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刑事立案监督难题。 首先,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增强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意识,积极发现所办案件中涉及的其他可以立案的线索;多注意媒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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