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有吸毒史用身份证开房会被查吗主要尴尬?
可以这么说,用有吸毒史的身份证开房,被查的几率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现在都联网的,在你开房使用身份证上传的时候,属地警署已经接到报警提示,出警过来带你回警署进行例行检查只是时间问题,一般不会超过半小时至一小时之间。大数据时代,前科都记录在案,永久存档的,别说八年了,十年也一样查你,根本就没有删除历史这一说。
我有个朋友,因为吸毒,拘留15天,已经有案底了,请问他开房,警察会去查他吗?
有吸毒档案者,身份证登记住宿或上网等,都会进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
以前有过违法记录已经结案,现在去宾馆开房公安系统会提示吗?
不会被公安系统提示的,违法记录是属于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查出来的。如果有人私自查了出来并且大肆宣传所造成了重大影响的话是可以起诉为侵犯隐私权的。
法律分析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有吸毒案底能住酒店是不是每次都会查
是每次都会查。
“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收录了全国在册登记的吸毒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过毒品犯罪记录的人员信息,只要信息被录入该系统,被录入人员的身份证等多种信息便在全国公安系统内共享。
被录入人员不论在全国什么地方使用与本人真实身份相关的证件(比如上网、开房等),系统都会自动预警,辖区内的警务机构会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跟踪盘查,目的是为了减低毒品违法犯罪率。
扩展资料:
案底是终身的,无法撤销,只是动态管控,社会戒三年以上,就可以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请取消的,前提是彻底戒才行。
1、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案底
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有吸毒案底能住酒店是不是每次都会查是每次都会查。“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
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
宾馆开房公安系统会提示吗?不会被公安系统提示的,违法记录是属于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查出来的。如果有人私自查了出来并且大肆宣传所造成了重大影响的话是可以起诉
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