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聊天记录(今日说法案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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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做证据吗?

微信可以作为证据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而微信恰好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

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和其他证据相辅相成,增加说服力。举例,如果别人借你钱了,有当事人和聊天记录的话会清楚的多。2注意过程的完整性,要把事情都保存在微信上,这样才能使事情更明白一些。3可以尝试让对方说话,因为每个人的声音都有不同,这样方便确定到底是不是对方。4现在微信一般都实名认证了,应该没有太大问题,所以一定要在之前确定对方是否实名认证。5看看微信头像,相册是否是本人,确定微信的正确性。

虽然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但很难直接作为证据,因为毕竟有其他弊端在那里,所以证据多样最好。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做证据吗?

符合一定条件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具体地说,可以作为证据的聊天记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聊天内容清晰明确没有歧义,能够清楚地表明欲证明的事实。

2、聊天的发言方和接收方身份清楚。

3、聊天记录保存在原始载体上,没有经过剪辑修改。

以下举一个例子:

甲:是王家庄农资店的王老板吗?

乙:是的。

甲:我是西李村住最后边的李某某。你不是今年春天欠了我两吨比利时产15-12-10三元复合肥吗,什么时候还我?

乙:啊,想起来了,这个月月底吧。

甲:是8月底一定给是吧?

乙:对。

说明:上述微信记录,可以说明王家庄农资店王老板今年春天欠了西李村住最后边的李某某两吨比利时产15-12-10三元复合肥,计划今年8月底归还,可以作为证据。

另一个例子:

甲:老王,欠我的货什么时候给?

乙:快了,很快就给。

甲:那好吧。

说明:这个 微信,哪个老王欠谁的什么货,打算很快给,其实什么也证明不了,不能作为证据。

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只能作为旁证,有几个方面,

1、截图不能代表对方头像就是对方本人。

2、假设就是被告本人法院也没有办法证明该聊天的真实性。

3、就是证明聊天的真实性,也没有办法证明该聊天就是被告本人主观表达意思。

4、有力的证据有借款凭证和其他证明,就是直接转账,你有转账凭证,也不能证明是对方借你的,对方可能说是你还款。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种类上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一、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电子证据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

根据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键性三个特性,并结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孤证难以完成主张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以多个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言外之意就是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一定能够胜诉。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般对方会以无关联性予以辩驳。更有甚者以不存在借款事实,若无其他证据,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在双方有借款的意愿基础上有金钱交付后合同才生效。

首先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所有

其次要证明对方收到借款的事实是关键。

谈案说法,哈哈回答。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 作为证据往往证明力不高 ,要想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它可是有讲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 电子数据类证据,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逐渐增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往往证明力不高,一方面是因为 主体不能确定 ,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对方一般会这样质证:不能证明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即为本案的原告/被告,故主体不能确定;另一方面是因为 内容问题 ,微信的聊天中,对话一般较为简单,不能清楚的表达完整的案件事实,这也导致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不高。

哈哈大状特别建议:

1、如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建议日后在合同中 明确联系人的微信号 ,尤其是合同的履行中需要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

2、如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身份,建议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对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如对方予以确认或不予否认,无疑更有说服力;

3、由于手机易丢失、易损坏、聊天记录已删除,故对于重要的聊天记录,建议 及时办理证据公证 。

4、如在诉讼中对方拒不承认该账户为其所有,可以考虑向申请法院 调取该账户的微信实名认证信息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网上聊天记录,是电子数据,当然可以算做证据。

【每日讲法观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类证据——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一种证据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以明显看出,手机上的QQ、微信、支付宝等产生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总结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至关重要,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是可以成为定案的根据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不能提供原始载体的情况下,如果有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会更为稳妥。 例如,案情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甲向乙借款1万元,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佐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再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败诉的风险就很低了。

先回答问题: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需满足证据三性。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问题,影响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电子证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

因为微信不是实名制的,所以要证明和你聊天的那个人是你要起诉的那个人,这样才具有关联性,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具体方法呢,可以通过展示对方微信相册里边他本人和亲戚的照片,他微信认证的资料,或者请求腾讯公司协助帮忙调查。

还要证明微信记录要和你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也就是你的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不能随意截取断章取义,要让聊天记录完全的反映你们的交流全部过程。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最好你能找到其他证据来佐证。单纯的两张图片很难让法官采用。

以上。

可以。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是法定证据的一种。

二、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0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 支付转账信息 ,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三、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因为存在前述问题,法官对聊天记录的态度较为审慎,一般需要取得对方认可,这就有一定难度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 科技 有限公司调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 科技 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调取事项准确表述应为: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腾讯法务审查较严,如果表达不准确,可能会拒绝提供。

五、 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这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但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完整性“的证明则可能无能为力。(公证费可能需要近千元)

六、 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以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参考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民事裁决书),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七、 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另外,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法官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八、 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重庆姐弟坠亡案宣判,两被告聊天记录被曝,他们为何容不下两个孩子?

都说虎毒不食子,父母应该对孩子百般疼爱,却不知道有这么狠毒的父亲能把自己的孩子从高楼上扔下去。这样的人不配做父亲,甚至不配做人。张波和妻子离婚后,儿子跟着父亲,女儿跟着母亲。女儿本可以避免这次事故,但事发前,张波主动带女儿回家。警方调查时发现,孩子在家中玩耍时被父亲从15楼扔下。

事件发生后,警方提取并扣押两人手机后,技术部门追回微信聊天记录1.7万余条,发现两人有处置两个孩子以清除婚姻障碍的想法,涉嫌重大犯罪。2020年10月20日,看到张波还没有对孩子下手,叶在微信中提出:“说白了都是你两个包袱的问题”“要不要给我一个准确的时间?”

2020年6月以后,看到张波还没有对两个孩子下手,叶在微信里对张波说:“反正我接受不了宝宝,马上解决宝宝就行了。”

张波聊天中回复:“宝宝出了事,你没资格说我是二太太。”叶晨说:“我没有资格谈论你。”

对此,张波提出:“两条命都这么不值钱。”叶晨的回答是:“它们根本不应该存在”“我们不会和它们在一起快乐。”

对于叶的说法,张波表示:“原来都是为了你,我做这些离谱的事情。”叶晨回应道:“这可以证明你是否爱我。”

2020年10月20日,看到张波还没有对孩子下手,叶陈诚在微信中提出:“毕竟都是你两个包袱的问题”“要不要给我一个准确的时间?”

张波回答:“10月份,反正也做不好,我个人(注:重庆话,意思是我自己)也不会来看你。”叶晨说:“最多十天”“反正这周是最后一次了。”

2020年11月2日下午3点30分,张波趁母亲外出之机,抱住正在二卧室凸窗窗台上玩耍的儿子和女儿,从15楼凸窗扔到楼下。

网友建议:死刑要立即执行,不是吃药的安乐死,死刑要在当年执行。

不管是叶某让张波杀孩子还是张波自己造军阀,两个人都是帮凶,没有一个人是无辜的。现在两人都在法庭上互相指责,都想推卸自己的责任,各有各的心事和灵魂,把人性中复杂的一幕演得淋漓尽致。本案不存在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家属理解等问题。,所以我相信法院会严惩这两个恶魔。

以案说法丨打官司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可以的。

你可以把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并打印出来,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能不充分,需要其它佐证才行

男子花五百元嫖娼,和女子未见面就被民警抓获,不服上诉后法院咋判的?

山西太原的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网名为“心柔”的女子,二人经过协商,约定以500元一次的价格,在女子所在的某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交易。谁知道,当男子李某如约来到该小区,刚到门口时,便被蹲守多时的警察逮了个正着。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女子张某燕和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谈好了价格,约定了时间和地点,打算进行非法交易,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卖淫、嫖娼,遂对男子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通知了其家属。

男子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要理由:

1、他虽然有嫖娼的想法,但与网名为“心柔”的女子还没有见面,更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嫖娼;

2、即使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但是,由于没有发生性关系,应属“情节轻微”,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在“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的幅度内处罚,而不是顶格处罚;

3、不能因为自己不承认嫖娼,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便认定为拒不认错、态度不好,情节严重而作出顶格处罚;

4、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也依法作出了答辩:

1、男子李某通过网络,与失足妇女张某燕谈好价格,约定500元一次,于当晚9点,在女子张某燕所在的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非法交易,虽然因为蹲守民警的出现,阻断了其非法交易,没有发生性关系。

但是,其行为,符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嫖娼;

2、本案虽然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但是,有女子张某燕的陈述,双方聊天记录,抓获李某的经过等证据,充分证明男子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娼;

3、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驳回了男子李某的诉讼请求。

我对此事的看法

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男子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本案中,男子李某辩解认为,其虽然有嫖娼的想法,但与失足妇女还没有见面,更没有发生性关系,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嫖娼。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针对这种情形,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答复:“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嫖娼行为达成一致,并且已谈好价格或以给付金钱、财物,同时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应当按照嫖娼依法处理。”

本案中,男子李某和女子张某燕,就非法交易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500元一次,当晚9点在女子张某燕所在的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交易。

男子李某实施时,因为蹲守民警的出现,没有发生性关系,符合该规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嫖娼,按照嫖娼进行处理。

二、本案中,能否因为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也没有发生性关系,而无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可能因为违法嫌疑人拒不承认,便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虽然男子李某拒不承认嫖娼,但是,有女子张某燕的陈述,双方的聊天记录,抓获李某的经过等证据,证实其实施了嫖娼的行为,依法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因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嫖娼违法行为,所以,即使其拒不承认,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至于没有发生性关系,可以作为情节轻微,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但是,并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公安机关对男子李某的行为,认定为嫖娼,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其作出顶格处罚,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公安机关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对于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一般都是认定为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拒不承认嫖娼事实,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辩解,不宜作为认错态度不好,进行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违法行为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本案对男子李某直接适用顶格处罚,值得商榷。

3条大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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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9 下午 01:13:16

    录被曝,他们为何容不下两个孩子?都说虎毒不食子,父母应该对孩子百般疼爱,却不知道有这么狠毒的父亲能把自己的孩子从高楼上扔下去。这样的人不配做父亲,甚至不配做人。张波和妻子离婚后,儿子跟着父亲,女儿跟着母亲。女儿本可以避免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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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9 下午 01:54:56

    依法作出了答辩:1、男子李某通过网络,与失足妇女张某燕谈好价格,约定500元一次,于当晚9点,在女子张某燕所在的小区19楼房间里,进行非法交易,虽然因为蹲守民警的出现,阻断了其非法交易,没有发生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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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客 2022-10-09 上午 09:32:41

    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如果要求腾讯协助,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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